居民养老保险补缴


实施主体 运河街道办事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服务对象
行使层级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运行系统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409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1、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七条 第二款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六条 第一款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3、 《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十四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负责补缴保险费核定、补(资)助保险费核定、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核定、困难群体保险费代缴、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落实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当前年度保险费、补缴保险费、补(资)助保险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等征缴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办理保险费补缴的,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社保机构自收到补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核定的不叫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4、 《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十四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负责补缴保险费核定、补(资)助保险费核定、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核定、困难群体保险费代缴、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落实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当前年度保险费、补缴保险费、补(资)助保险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等征缴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办理保险费补缴的,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社保机构自收到补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核定的不叫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获取渠道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身份证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本事项暂无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行使内容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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