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实施主体 彭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服务对象
行使层级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运行系统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跨省 办理形式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便民服务中心14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1、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经办机构应每年开展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长期待遇领取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经办机构应在核发待遇(含首次)时,告知长期待遇领取人员应每年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经办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途径和方式供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含首次),应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获取渠道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身份证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本事项暂无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行使内容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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